财产保全是实现胜诉债权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防范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有利于诉讼案件的和解并主动履行,相当于为索回欠款上了“保险”。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因财产保全及时,顺利执行一起标的额余万元的建筑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喀什某投资公司与广州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实际施工人为覃某。工程完工后,在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喀什某投资公司、广州某建筑公司均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覃某多次找到以上两家公司协商付款事宜未果,遂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喀什地区中院根据申请,依法冻结了广州某建筑公司银行账户。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广州某建筑公司、喀什某投资公司支付覃某工程款、利息、保全费等金额共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喀什某投资公司、广州某建筑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年9月6日,覃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有前期对案件财产的保全措施,该院执行法官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委托异地法院发起协助扣划,依法将余万元转到法院账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执行法官刘新*提醒:希望当事人提高执行风险意识,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提前申请诉讼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确保胜诉后有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喀什中院
监制:林艳峰
主编:王维
编辑:刘运琦
制作: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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