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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元方便面卖5元哄抬物价,重罚已经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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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疫情反弹,当地市监迅速出动,重拳打击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

10月25日,在当天喀什通报疫情后,喀什市市监局立即查处哄抬物价案,27日通报两起哄抬物价案例。今年2月,*印发《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购销差价率超35%就可认定为哄抬价格,为当地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提供了依据。

今年,按照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查,各地现多起从重处罚甚至顶格处罚案例,可以预见的是,*这两起最新的哄抬价格案,重罚已经在路上了。

喀什市监通报2起哄抬物价案

2.5元方便面卖5元

10月2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蔬菜、瓜果、肉蛋奶、米面油、口罩、消*杀菌等生活物资和防疫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通报2起哄抬价格违法案件。

案件一:2.5元方便面卖5元

10月2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级部门推送的“关于网民举报麦某便利店哄抬物价”舆情线索核查单,执法人员前往便利店进行现场核实,发现当事人店内“康师傅牌香辣牛肉面”10月23日的售价为2.5元/袋,而24日的售价提高至5元/袋;“统一牌牛肉面”10月23日的售价为2.5元/袋,而24日的售价提高至5元/袋;“酸辣豇豆”10月23日的售价为2.5元/袋,而24日的售价提高至3元/袋;“大食袋蒜味肠”10月23日的售价为12元/袋,而24日的售价提高至13元/袋。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哄抬预包装食品价格的违法行为,破坏了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市场价格秩序,喀什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进行立案查处,将于近期作出行*处罚决定。

案件二:番茄*瓜8元1公斤

年10月27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一蔬菜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陈某对外销售的*瓜价格为8元/kg,西红柿的售价为8元/kg。执法人员通过与当事人询问、调取上述蔬菜进货票据,以及比对市发改委推送的《喀什市批发市场价格》监测表得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2种蔬菜购销差价率均已超过35%。执法人员当场对陈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责令他立即整改,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一颗白菜罚30万疫情期间

市监对哄抬物价不手软

今年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1号),该《意见》的适用范围是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强调了从重处罚、从快办理的情形。

疫情以来,针对一些不法商家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按照总局的上述指导意见,各地市监部门在执法中也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下了“重拳”。

年2月7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市一家生活超市送达了行*处罚决定书,对这家超市高价销售大白菜的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1月29日,该局接到涉事超市销售的大白菜价格过高的投诉。30日,该局执法人员实地走访取证,查实当天大白菜批发价不超过6元/千克,而涉事超市将白菜价格定为9.98元/千克,出现一颗白菜高达45元的情况,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市作出罚款30万元的从重处罚决定。

同样在疫情反弹期间,6月15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位于北京日易晶盛菜市场内个体工商户郭某某的价格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从重处罚10万元。这是6月11日北京疫情反弹后,北京市监部门当时发出的首例哄抬价格的通报。

经查,郭某某于年6月10日以1.3元/斤的价格购入土豆斤。6月11日至14日,分别以5元/4斤、2元/斤、2.5元/斤的价格将土豆分等级进行销售。6月15日,将剩余斤土豆价格提高至3元/斤和6元/斤分等级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分别达到.77%和.54%。

通报说明,该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疫情期间,郭某某以较高进销差价率销售土豆,推动价格过高上涨,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郭某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拟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处罚。

购销差价率超35%重罚

乌鲁木齐4天立案37件

今年2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自治区发改委、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提供了依据。加强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抗病*药品、消*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的市场价格监管。

《通知》明确,上述商品以年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销售价格为原价,从即日起商品进货成本没有发生变化而超出原价销售的;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率较1月19日前扩大的;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疫情防控期间,对证据确凿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简化执法相关程序,从重从快作出处罚。

7月20日,*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乌鲁木齐市监局副局长钟美文称,该局7月16日至19日,4日间,立案查处37起哄抬价格类违法案件,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的件各类投诉举报,其中涉及价格类的有件投诉举报。

来源:古城喀什、*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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