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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撤销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深圳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策是否可以扩大到整个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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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6日《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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