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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各商户这份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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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超市、商场、农贸市场、药品(医疗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喀什地区疏附县、克州阿克陶县发生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与预防疫情相关的口罩、药品、消*杀菌用品、米、面、油、肉、蛋、奶、蔬菜等重点商品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现对全市超市、农贸市场、药品(医疗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管控,稳定价格水平。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七、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八、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如发现商家有哄抬物价、价格虚高等违法行为,请保留好购物小票,现场拍照取证,做好录音,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依法公开曝光。

温馨提示:欢迎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消费投诉及物价专线:。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1月3日

注意啦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医保局

明确疫情防控期间

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自治区发改委、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市监明电〔〕7号),为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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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抗病*药品、消*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的市场价格监管。上述商品以年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销售价格为原价,从即日起商品进货成本没有发生变化而超出原价销售的;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率较1月19日前扩大的;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2

对经营者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采用各种手段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作出处罚。

3

疫情防控期间,对证据确凿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令)简化执法相关程序,从重从快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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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相关防疫用品、基本民生商品生产、批发环节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参照本通知执行。

5

自治区疫情解除之日起,本通知自动停止执行。

(来源:喀什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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