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重点对本市蔬菜、肉禽、蛋奶、米面油、口罩、消毒杀菌等生活物资和防疫产品进行了监督检查。8月11日-12日,查处价格违法案件3起,现将该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并要求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守法经营。
案例一:喀什市沁湘阁餐饮馆哄抬价格销售饭菜案
8月11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某小区群众投诉,对位于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汇城新时代一期的“喀什市沁湘阁餐饮馆”进行现场检查。据了解,该店经社区允许,于8月9日开始从事饭菜外卖配送服务,经核查比对店内菜单和外卖配送菜单发现,当事人在原材料成本未发生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部分菜品存在价格上调行为,香菇土鸡汤原价为78元,当日售价为88元;红烧肉原价为68元,当日售价为78元;大碗腊肉原价为68元,当日售价为78元;毛血旺原价为78元,当日售价为88元等。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喀什市月锦购生活超市哄抬价格销售蔬菜案
8月11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关于“月锦超市蔬菜价格较高”的投诉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往喀什市月星上海城第4幢号商铺进行现场核实。经查,当事人于8月9日在喀什市月锦购生活超市分别以5.5元/公斤、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西葫芦25公斤、20公斤,而以10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分别为81.8%、66.6%,进销差价率高于同时期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且当事人未落实商品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构成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物价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喀什市爽哥活鱼批发店哄抬价格销售西红柿案
8月11日晚间,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开展疫情防控监督检查期间,根据上级部门推送的违法线索,对喀什市“爽哥活鱼批发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8月11日以4.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西红柿57公斤,并以10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为%,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8月12日
喀什市融媒体中心
编审:邵华
责编:包雪莲
编辑:合斯来提
原标题:《必惩!喀什市市场监管局疫情防控期间查处3起价格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