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7月1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通缴、通提、通贷、通还”服务住房公积金业务实现“全疆通办”。
为做好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交比例核定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及自治区住建厅的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各不得低于5%,最高各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按缴存职工月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元(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喀什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12≈元/月的三倍计算),最低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元(参照年喀什地区社保60%最低缴费基数)。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单位:元);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元);
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元)。
单位或个人缴存额计算值有角、分的,分别先按“四舍五入”进位至“元”位,再合计为月缴存额。
4.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缴存比例一年一定。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期间按照上述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标准调整,原则上不随职工月收入增减而变动缴存额或缴存比例。
5.年度基数调整业务应由单位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办理,登录*住房公积金网(